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基本原则有: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原则;合议原则;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保证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着重调解原则;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原则;人民调解原则。
基本原则可分为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在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和在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上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精神实质,对民事诉讼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1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
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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