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七章 纠纷仲裁

如题所述


武汉市的房产纠纷仲裁主要由市、区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的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具体分工如下:


第六十条规定,对于房屋所有权、交易、抵押、租赁、使用、修缮等方面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在争议房产所在地的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涉外纠纷则需提交市仲裁委员会处理。同时,当事人还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纠纷类型,包括:已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法院已受理或审理完毕的、经公证后产生的纠纷、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以及法律法规明确排除的其他情况。


仲裁程序严格按照仲裁规则进行,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理和一次裁决制度,第六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需确保自愿、合法,调解不成或一方拒绝接受调解,仲裁决定将在2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满,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未在规定时间内起诉的,仲裁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若一方未履行已生效的调解书或仲裁决定,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六条规定,已经生效的仲裁决定如有错误,将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提交讨论,可能进行重新裁决;市仲裁委员会有权纠正区仲裁委员会的错误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


最后,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费用。



扩展资料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经1992年12月19日武汉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13日湖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房屋产权登记、房产交易、房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屋使用和修缮、房屋使用和修缮、罚则、附则9章7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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