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之前口头说做到几月份就走,后面公司也不给签合同,还说为什么非得签合同!要三个月满才签。辞职也不让走,说上面不批,一个月前递交辞职信他们也不收,一口咬定我们答应了做到什么时候就做到什么时候。给他们讲法律他们也不听,回避。请问各位该怎么办?
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谢谢,我是想做短期的是在餐饮店里,之前说好过年之前不能走,后来我有像他们提出签合同,但是他们一直拖,还说一个月之内会签,但现在也没签,问他他就说上面的人要把我们资料弄好什么的他也不知道他们什么时候拿给我们。
我们要辞职他们也不让,就说我们言而无信,这些来搪塞我们我跟他们说法律,他们根本不听,当没事一样,而且每个月20号才发工资,相当于押了20天工资,我查申请仲裁过程好像很麻烦。我本来已经想做到2月底好了,但现在又想不甘心,明明他们那么多法律漏洞,为什么还是没办法辞职。
追答一般就正规走程序来说,你这个情况可以直接单方解除合同,然后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直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但是呢,其实这样的话维权成本(时间、金钱上等)就会变高了,估计你也不太会选择这么麻烦的途径,还是先跟公司好好谈谈吧,尽量协商解决。我们是做法律的,但也提醒你一下走法律途径也并不是最好的选择,而是没办法之后的最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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