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关于赃物的善意取得是怎样的?还有公安追回赃物的时候什么情况应该怎样做?对赃物的处理方法

如题所述

赃物符合要求的,还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5-31
物权法107条明文规定,遗失物、盗赃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所有权人自知或应知物的占有人之日起两年内请求返还原物。所以这种情况下无论发生多少次转手,都不发生善意取得。
除非经过公安机关公告后拍卖或者经过有经营资格的主体出售的,原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须向占有人支付对价。公告期限届满,无人认领,物权归国家,国家拍卖或者销售的,归现在权利人,但是原来的物权人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原物权人经过上面一折腾,物权已经变动了,怎么还有物权请求权呢,这是我不能理解的。
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应当通知被害人领取,无法通知或者不知道被害人的,公告6个月,无人认领,物权归国家所有。
第2个回答  2015-07-15
我国目前的法律中,盗赃是不能善意取得的。
第3个回答  2012-05-31
1)关于赃物的善意取得,权利人可以请求善意取得人(受让人)返还原物,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公安机关追回的赃物,一般找得到原主人的的就归还,找不到了就被统一拍卖,所得充入地方财政。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