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如题所述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逃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承担死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自首能够减轻对其的刑事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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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2-28
在交通事故案件当中,可以分为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确定交通事故是否是属于刑事案件,要根据交通事故案件自己的性质来决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驾驶车辆的行为人,发生了肇事逃逸的行为,造成了人员的伤亡情况,这时候交通事故案件,就变成了刑事类案件。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要对行为人处以民事上的相关赔偿。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这两者之间,是有很大的区别的。首先,两者的产生前提就是有区别的。当案件当中的行为人,产生了犯罪的行为,这时候,案件就变成了刑事案件。因此犯罪行为是构成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案件当中的当事人,因为违反了民事方面的一些义务,因此才会产生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这二者承担的主体是不一样的。行为人如果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行为人要对国家去承担责任。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是需要向被侵害权利的受害人,去承担责任。另外民事责任当中,如果经过被侵害权利的受害人同意,需要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是可以不需要去负民事责任的。一些特殊的案件当中,行为人不仅仅要承担刑事上的相关责任,还要承担一些民事上的责任。
如果在交通事故案件当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进行肇事逃逸的行为,在法律上面,是要对行为人执行下面的处罚标准。我国法律规定了,对交通事故当中,因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受到重伤或者是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这个时候,要对行为人处以有期徒刑的处罚,或者是拘役的处罚,尤其徒刑的刑期是三年的期限;如果行为人发生了肇事逃逸的行为,或者是行为人还具有其他比较严重的犯罪情形,这个时候有期徒刑的刑期为,三年到七年的期限,因为行为人发生肇事逃逸,到时受害人死亡的情况,有期徒刑的刑期为七年以上的期限。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具体到本案,犯罪嫌疑人醉酒肇事逃逸,属加重情节,自首属减轻处罚情节,法庭会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和对受害人亲属的民事赔偿(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情况定罪量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11-10
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认定:
1、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
  《解释》中“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指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情节轻微,或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无人员伤亡、无重大财产损失等,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若主观上认为后果严重,自己已构成犯罪,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为刑法仅处罚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或威胁的行为,不宜以刑法的方法定罪处罚。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一停车义务;二保护现场;三抢救伤者和财产;四报警;五听候处理。这五种义务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义务。其中抢救伤者和财产亦是刑事义务。《解释》中“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法律追究不仅包括刑事法律追究,也应包括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即包括:⑴民事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义务;⑵五项行政义务;⑶抢救伤者和财产的刑事义务。所以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负有上述三类义务,为逃避任何一类义务,在主观上都具备了应受刑法加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都是逃避法律追究。
  3、 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什么是逃跑,词义是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②。在这里认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的行为。要与脱逃区别开来。脱逃词义是脱身逃走③。在刑法意义上,构成脱逃罪的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逃跑的或在押解途中逃跑④。所以脱逃首先要有人身受到有效控制后而脱离。逃跑是人身尚未受到有效控制而逃跑。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已被事故处理机关采取关押或押解途中而脱逃,对行为人的脱逃行为,应认定为脱逃罪,另行定罪处罚,而不是以交通运输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4、“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
  依据《解释》规定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发生交通肇事后”。这个时间段应界定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间。行为人在这个时间段逃跑的,属于《解释》规定的“逃跑”行为,在被关押或押解途中脱逃的,属脱逃罪,而非定本罪。逃跑的地点,并不限于当场。行为人在被事故处理机关带去谈话尚未采取关押措施时,趁人不背离开的,仍应认定为《解释》中的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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