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因甲方注销,甲方未完工的项目由丙方接手,原来签订的合同需要结算时该如何结算?

如题所述

这属于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即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效力,主要表现在,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也就是说,甲方未完工的项目由丙方接手,相当于是将原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了丙方。现在原合同需要结算,则按原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但是,丙方可以行使原先甲方对乙方的所有抗辩权。

具体来说,乙方可以将施工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丙方,其中属于甲方施工的部分工程款,再由丙方向甲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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