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日,某材料公司橡胶供应站(下称供应站)与某化轻公司经营部(下称经营部)订立合同,将一批橡胶存放于经营部仓库内。2008年3月5日,经营部职工李某在装卸货物时,无视仓库规定,违章吸烟,并将所剩未燃尽的烟蒂扔至库内,引起火灾,致使库内所存橡胶全部烧毁,其损失达11886.76元。经营部职工刘某因当时在库内脱身困难,造成大面积烧伤。供应站于2008年2月15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存放于经营部内的货物),保险金额12396.83元。据悉,刘某也已于2007年12月6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2万元。事故发生后,刘某家属和供应站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两家保险公司在调查核实后,分别按合同规定给付了刘某保险金2万元,赔偿供应站11886.76元经济损失。给付和赔偿后,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向经营部提出了追偿要求。经营部一再借故拒赔,两家保险公司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什么是代位求偿?本案中的两家保险公司是否可向经营部进行代位求偿?代位求偿必须符合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