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题 2008年2月2日,某材料公司橡胶供应站(下称供应站)与某化轻公司经营部(下称经营部)订立合

2008年2月2日,某材料公司橡胶供应站(下称供应站)与某化轻公司经营部(下称经营部)订立合同,将一批橡胶存放于经营部仓库内。2008年3月5日,经营部职工李某在装卸货物时,无视仓库规定,违章吸烟,并将所剩未燃尽的烟蒂扔至库内,引起火灾,致使库内所存橡胶全部烧毁,其损失达11886.76元。经营部职工刘某因当时在库内脱身困难,造成大面积烧伤。供应站于2008年2月15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包括存放于经营部内的货物),保险金额12396.83元。据悉,刘某也已于2007年12月6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2万元。事故发生后,刘某家属和供应站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两家保险公司在调查核实后,分别按合同规定给付了刘某保险金2万元,赔偿供应站11886.76元经济损失。给付和赔偿后,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向经营部提出了追偿要求。经营部一再借故拒赔,两家保险公司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什么是代位求偿?本案中的两家保险公司是否可向经营部进行代位求偿?代位求偿必须符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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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为求偿的定义是 在保险事故中 因事故责任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有权向事故损失责任人追偿。即代位求偿。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既本案是因经营部管理不善造成的,所以要向他追偿。
2。两家公司中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权代为求偿,人寿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
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3。代位求偿的要件;
客观损失的发生,已经由保险公司赔偿。
因财产合同的订立,保险公司享有追偿的权利
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是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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