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如题所述

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刑事 故意杀人罪 婚恋纠纷引发
坦白悔罪 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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