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注册学分

我是03年考上的护士资格证,04年在医院工作的时候注册过一次,之后因为工作变动的关系就没有再次注册了,请问现在我还可以再注册吗?我听说过要在当地的护理中心注册,可是我怕这么长时间没有注册,他们不给注册了,如果可以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很着急,急求帮助。。。谢谢了!

  执业护士资格执业注册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获得《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

  (一)首次与再次申请注册者需分别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二)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首次申请注册者须向注册机关缴验申请者本人:

  ①《证书》;

  ②身份证明及健康检查证明;

  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军队护士缴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三)经护士注册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注册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及申请者所在单位。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

  (四)军队护士的注册由军(或相当于军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护士连续注册,应当在上次注册期满前60日内,向注册机关申请再次注册,并交验有关证明。

  (六)中断注册5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三、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服刑期间;

  ②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③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④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分类号】 23600693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30326

  【实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政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31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执业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第三十五条 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http://www.med66.com/html/2005/6/hu7426364817126500212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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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1-19
(一) 首次注册: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2、当年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和《护士资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学历证明(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验原件交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5、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
6、医疗单位临床实践的有效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
7、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两张;
9、正式人员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介绍信,聘用人员提交正式聘用合同(交复印件,由单位人事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
10、人事档案已在我省医疗机构的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毕业生,凭人事部门的拟录用通知,向执业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护士执业证书》。
11、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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