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担保的债权在破产清算中顺序

如题所述

有担保债权在破产清算中具有优先受偿权,主要分为特权债权和一般担保债权。其中,特权债权包括劳动者工资以及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一般担保债权则按照担保物的优先顺序进行受偿。

在破产清算中,有担保债权相对于无担保债权拥有优先受偿权。有担保债权又可分为特权债权和一般担保债权。特权债权指受法律保护、享有破产清算中优先受偿地位的债权,包括未履行期间的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生活费用、死亡赔偿金、优先受偿的税款、罚款等,其受偿优先于其他债权。在清算财产中,先向特权债权人支付上述债权的全部或部分款项后,才能向其他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进行清偿。一般担保债权则按照担保物的性质、种类、数额以及抵押物等的优先顺序进行受偿,其中担保物的优先顺序依次为储蓄存单、有价证券、不动产、动产。若多个债权人拥有相同的担保物,则按照在该担保物上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担保债权中,如抵押物不足清偿主债权,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及其所得的财产追索担保债权。但在特权债权属于优先权,债务人资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特别是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优先受偿地位更是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抵押物被多次抵押,那么哪个债权人的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如果一件抵押物被多个债权人抵押,其受偿顺序以登记优先原则为准。即先登记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后登记的债权人则排在后面。如果同一笔债权的抵押物被分别向不同债权人抵押,那么最先登记的债权人首先受到偿还;同样的,如果不同类型抵押(如质押、抵押)同时存在,则按照登记时间先后受偿。

在破产清算中,有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而其受偿顺序既依赖于抵押物的种类和性质,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因此,在借款和抵押等合同签订过程中,债权人应充分了解所处的法律位置及权利和义务,并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 拥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得到担保物或者其他资产的清偿。特权债权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受益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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