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垄断的政府干预

如题所述

发挥政府对价格垄断的干预作用
维护竞争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政府为维护竞争市场秩序,必须对垄断价格行为发挥干预作用,这是克服市场经济本身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市场经济不能自我保持正常竞争性。市场经济中追逐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主体从自利目标出发作出理性选择,表现在价格方面,定价主体往往通过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而在一些区域和行业内必然发生不正当价格行为。倘若没有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威进行管理与监督,每个市场定价主体的理性选择所构成的社会合力将使市场经济崩溃无遗。
制定《反垄断立法》
垄断价格行为来自垄断,垄断破坏竞争秩序。因此,反垄断价格行为首先就需要政府对规范竞争秩序立法。规范竞争秩序的立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这些法律是规范价格行为、减少或防止不规范价格行为的重要手段。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都先后采用市场竞争法来规范市场行为。我国于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当前重要的是严格价格执法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强化价格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和约束力。目前正在拟定《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中应该把反对行政性垄断、部门和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等,作为法律的重点调整对象。当然,要处理好反垄断与规模经济的矛盾。在反垄断过程中不能损害规模经济。适度规模是必要的,它有利于促进合理社会分工,有利于节约和综合利用、开发,有利于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制和使用。对于那些大垄断厂商,只要没有操纵市场、价格共谋行为,应予以支持。
强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活动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仅要在“价格放开”上发挥职能作用,而且更要对价格放开后的合理形成以及市场运行中的各种价格行为等发挥必要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能。政府价格管理与企业价格自主权不是对立的。政府价格管理,并不意味着收回或剥夺企业的价格自主权。政府价格管理的基本内容是指导监督企业的成本价格管理,建立起面向全社会的成本价格监管体系。
从价值理论上看,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形成的基础是价值,价值是价格形成的科学依据。只要让成本尽可能正确反映商品价格中C十V 的含量,才能使价格的形成最大限度地达到合理化、科学化。尽管,从短期看,价格运动受供求状况制约,但从长期看,起主导作用的仍是价格决定供求,最终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价值。因此,政府需要指导厂商重视价值的最终决定作用,增强成本价格管理意识,不要一味地追求远远超过价值水平的暴利价位,科学合理地形成价格。政府需要监督厂商自觉对照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和自我约束,最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还需要从经济行为主体的市场准人、财务税收监督及市场退出等多方面,制订严密的、系统的规章制度,约束经济行为主体定价行为。这是治理垄断价格行为根本措施。
着力消除行政化垄断
由于行政化力量的无所不在和过于强大,由超经济垄断产生的垄断价格行为在经济生活中发展蔓延,甚至久禁不绝,对市场秩序规范造成的威胁最大。它阻碍了市场竞争力的普遍提高,限制了规模经济的成长,使有限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这种行政化垄断倘若得不到根除,营造健全的市场机制和构建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一句空话,最终会对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危害。剔除行政化垄断,首先要紧密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及反腐败进行。要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把公司从部门和地方行政机构中分离、脱钩出去,并严格限制其利用原有的“关系资源”进行市场交易,清理企业代行的国家管理职能;确认市场交易的法人资格,为创建名副其实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创造条件;要发展城乡民间经济组织,全面提高市场经济的组织化程度。有关行政或行业在制定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价格时,应当按照《价格法》,本着定价权由政府和社会(或企业)共享的原则,召开价格听证会,征询民意,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否则这些公共产品价格的形成很难保证透明、公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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