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有( )。

A.发包人比计划开工日晚6天下达开工通知
B.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
C.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存在错误
D.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文件
E.分包商或供货商延误

【答案】:B、C、D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③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④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⑤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⑥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⑦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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