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政策性制约因素

如题所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获取环评手续之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做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试运行、竣工环保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内容可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两大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分为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三大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权限可分为环保部审批、省环保厅审批、市环保局审批以及县环保局审批等四个层级。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为:先到县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咨询,初步确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和有权审批部门。如属于县级环保部门审批,可直接登记;如属于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审批,可由其协助办理或者是告诉经办人员联系方式。属于我们县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首先由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人员现场踏勘,判断项目是否与现行国家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基本无制约条件,是否符合环保规定,是否与城市、城镇发展规划相冲突。如以上条件都符合的话,就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项目是做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还是登记表,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需要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环评经专家评审通过,环评单位按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环评后,上报我局审批,出具环评批复文件。
办理环保设施试运行的程序: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环评以及其审批意见的要求建成和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具备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实物试生产(运行)的条件后,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向环保局提交环保设施试运行的申请,经我局现场检查符合试运行条件后,出具环保设施试运行批复,环保设施试运行期限为3个月,如果是在试运行期间,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不正常或没有达到污染物治理效果,可以申请延期试运行,延期不超过一年。
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程序: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前或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县环保局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县政务中心环保窗提交验收申报表、试生产批复和自查报告,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需要请由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做验收性监测,提供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组现场检查、核实自查报告和监测(调查)报告,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同意通过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验收组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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