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律师行业管理和保护律师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基本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首要目标是明确其核心功能。第一条明确规定,协会旨在通过完善的规章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确保律师权益得到保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由律师构成的法人社团,其本质是律师的自我管理组织,它在法律框架内对律师实施行业内的监督和管理。全国范围内设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有其对应的律师协会。对于规模较大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实际需求,也会设立市(州、盟)级律师协会。
第二条中,律师协会的宗旨十分明确,首要任务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忠实于律师行业,遵循律师的职业道德和纪律。同时,它致力于提升律师的专业素质,保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社会文明进步贡献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协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而下级协会则需接受上级协会的指导,确保整个行业的规范化运作。
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