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人单位提供服务是其应尽的义务,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辞职,是一种违约行为,它不但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义务,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上的法定义务。我国《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为劳动者提供了实现选择职业的救济方式,但并未免除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劳动者赔偿的范围,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因此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辞职,应当承担因违约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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