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一方瞒报应收账款所签的分伙协议是否有效

如题所述

  原则上这样的承诺是无效的。
  一、合伙协议不允许约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
  《合伙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末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二、法律关于合伙中,利润以及亏损的承担方式: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因此,一方可以承诺,有了利润时,一方可以多分一点;亏损时,可以少承担一些。但不能规定,在亏损时,仍然必须给一方红利。这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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