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问题?

如题所述

曾几何时,胡适之先生“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为人诟讦,而今似乎已经真的研究问题的时代。虽然也现在也不乏对“主义”的探讨,但是,毕竟不如七、八十年前那么气势滔滔。其实,“主义”的问题,并非不去探讨就不存在了,只不过很多人已经不太愿意去搬弄幌子来吓人,只想踏踏实实研究些具体问题。
实际上,“主义”也是问题,只不过是太大的问题,与具体实践较远的问题。胡适之先生谈的“问题”则是指,现实中具体、迫切且攸关国运民生的问题。现今法学研究中谈“主义”的较少,间或有学者提出“去意识形态化”外,鲜有在“主义”层次上建构理论体系的。但是,近代西方法政理论是以自由主义为圭臬的,那么,在仍宗辩证&历史唯物主义的正统法学而言,究竟如何看待西方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是学习、是借鉴、是批判还是研究?其实是个蛮混沌的问题。当然,没人会坚持否定的态度。
关于“主义”的讨论,即便是今天也并非完全虚幻,只不过澄清彼此,实在是不容易的事,而且即便澄清了,也于解决具体问题没有太大的帮助,因而“就事论事”就显得更实在些。借用胡适之先生的话:“现在中国应该赶紧解决的问题,……那一个不是火烧眉毛紧急问题?”
然而什么是问题,却也是需要细细推究的问题。问题有大小,问题也有真伪,有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也有当下问题也有长远问题。问题是,究竟是哪些问题是值得研究的,或者说,哪些问题的研究具有当下的客观需要。每个研究者都可以罗列出一张乃至几张待研究的目录,这固然有其研究兴趣所在,但更主要立足于其对既有理论的把握和对社会的观察。有意思的是,一些人认为是重大的问题,另一些人会不以为意,甚至斥之为“伪”。每年教育部、司法部等下发的课题指南即是如此。
令学者们着迷乃至执着的问题,会让实务部门中专业人士莫名其妙,而令实务部门“头疼”的问题,在一些学者看来根本不称其为“问题”。就像新律师法实施后,一些基层实务部门费劲心思来化解来由此带来的冲击,而有的学者会抨击其违法,认为认认真真、不打折扣地执行法律,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新法的执行,历来都是触动既有利益和习惯的事情,如果看不到这一点,也就看不到现实中的问题。做个最庸俗的比喻,不是说拿着菜谱就能做菜的。
什么是问题?得从问题的产生开始分析。做个不完全归纳,问题的产生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空白与模糊、差异与分歧、对立与冲突。没有规则和规则不明确时,对一个事实如何看待就会存在问题,可能它具有现实的危险性或者实害性,但是,根据现有法律却无法给出答案或者明确的答案。当出现复数的规则且又彼此不同时,或者对同一规则的理解与解释不同时,如果对一个事实的处理必须只有一个明确答案,那么,就会因为选择优势规则和优势解释方面存在问题。当多个利益出现对立与冲突,即便规则明确,也会出现问题,因为利益受损方会挑战规则的正当性或者干脆蔑视规则。这三个方面形成的问题,会按照相对应的解决机制,而归入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如何协调法制与社会关系等不同领域中去。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何种问题,究其根底,仍在于因利益的确定与纠纷而形成,换言之,只要有利益之争,就会有问题。为解决这种利益之争,规则就应运而生,法律只是因其国家意志和强有力保障而在所有规则中占据有力地位,但法律并不总是最有效的规则。而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又会因其自身而形成问题,一来规则总是人定的,而制定规则的人又有其自身的利益和对多个利益取舍的判断,二来规则也要人来实施,而实施规则人又有其利益和对需要调整利益的判断,再有接受利益调整的主体也是人,而他们更有自己的切身利益。于是,对于如何确定规则、实施规则以及如何让人们接受规则,又产生问题,这时已经进入理论层面,乃至在形而上层面确定最基本的规则。理论研究者虽然于现实中具体利益之争保持中立,但是并非完全超脱,因为理论研究总是自觉或者潜意识地选定立场,而且研究者的知识谱系和个人经验也会影响到他所谓“中立客观”的研究。所以,一言以蔽之,问题总是与利益联系在一起,只是不同人群与利益的关系有着直接与间接之分。
如此结论,可能过于笼统与武断,然而,当以人和人之间关系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结点时,如果以人既有和追求的利益作为“抓手”,对待“问题”所指向的实质,就像捅破窗户纸一样明了了。看到“问题”是因利益而生,那么,解决问题,也就该以确认利益归属、协调利益冲突作为基本路径。而如果以利益为“抓手”来反观“问题”的提出,也可以说明哪些是真问题或者说有意义的问题,哪些则是伪问题或者无意义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矛盾被呈现时,有时会被有意无意地转化了形式,所以,当舆论鼎沸之时,反倒问题的实质却不清不楚了。在2009年颇为轰动的“邓玉娇”案来说,即使如此。邓案后,我有幸参加了一次有关媒体深度报道的研讨会。当时,一位自由撰稿人就提到,如果没有媒体的大力支持,邓玉娇可能会被死刑,言下之意,媒体的“正义”战胜了强权。然而,吊诡的是,一个普通刑事案件如何被演绎成一场“官民”之间、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决战”的?官民之间会存在矛盾,并非什么稀奇事,当官民之间分别处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地位,彼此之间必然会有矛盾,在一些事件甚至形成对立。但是,邓玉娇案中,被害人并非作为管理者身份出现的,只不过他们有“官”的身份而已,邓玉娇也并非因为他们是“官”才捍卫自己的权利。这起刑事案件被演绎为“官民对立”,实在值得玩味。邓案受关注的真正推手究竟为谁,其利益何在?恐怕还需要揭开面纱,看清面目。当然,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也令人大大慨叹一番:司法要赢得民意,还应遵循司法的规律来办事,曲意附和所谓“民意”最终不过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现实问题,应以利益分析作为研究工具加以分析,而之于理论问题,尤其是所谓“纯粹”理论问题,以利益分析为工具似乎有点不“靠谱”了,因为很多所谓“纯粹”理论问题,比如体系、范畴等方面的争论,与现实生活中的利益没有直接联系。实际上,并非如此。当然,我们没有必要牵强地将利益分析灌输到“纯粹”理论研究当中。不过,在法学研究中,“纯粹”理论问题并没有纯粹到与现象世界隔绝的程度,因为法学研究总要与规则有关,而规则总与利益调整有关。即便“纯粹”法学理论不屑于谈具体问题,但是如果自我疏离于现象世界,那么,这样的“纯粹”研究,毫无意义可言,只能靠创造一些空洞的概念制造“泡沫”而已。
“纯粹”理论问题,实际上就是观念形态上的问题。观念形态上的问题,由于其关注对象、研究内容和目的使然,在方法上崇尚思辨,研究进路也以演绎为主,概念-范畴-体系,如是推进,如是往复。由于“纯粹”理论研究看起来很超然,是发挥人类理性的最高境界,因而也就为很多研究者所痴迷、所执着。然而,“纯粹”是相对于现象世界的纯粹,是对具体问题的抽象。其实,就概念而言,即是首先从现象开始归纳而来,只是由于不断地、分层地抽象之后,看起来愈发“玄妙”,但在根源上仍可回溯到现象世界,同样,范畴之间的关系,也是模拟现象世界的,并非纯粹是逻辑的产物。
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法学研究总要回答一些形而上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并非凭空提出来的。恰恰是面对人世间各种利益纠结,促使法学研究者们希冀从现象中看到本质,并由此展现“问题”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当然这还不是目的,目的最终还是要建立合理的规则,套用中国古代哲学的话,就是建立合乎“道”的规则来。“道”并非凭空的,而内在于现象世界中,需要通过人的理性加以挖掘,但“道”却非依赖于理性而存在。
无论是现实问题,还是“纯粹”理论问题,说到底,都与利益相关,只不过在不同层次以不同话语去谈而已。其实,法学研究应该直面利益的,也只有认识到现实生活中所有冲突都与利益有关。无论个人之间的,个人与集体,还是个人与国家的,乃至国家与国家间的各种关系,需要法律予以关注的,莫不与利益相关。撇清了情感因素和话语表达,最终会看到现象之下的实质,由此也会看到并提出真的问题。
一些年轻的法学研究者总在抱怨:写文章找不到新的题目,言下之意,问题已经被前人研究完了,剩下的事情只能是“炒冷饭”了,最多不过是在“炒”的时候加点新“佐料”而已。但实际上,中国目前法制建设的问题之多、之复杂,旷古未有。前一阵子看到一篇文章,提到中国是新闻“富矿”。中国又何尝不是的一个法律问题的“富矿”,俯拾皆是,只是由于后进研究者容易被所谓“纯粹”法律理论所迷惑,痴迷概念与体系,无意中与现实生活绝缘,而一旦进入到社会之中,发现所学根本不足以所用,于是乎,反过来责怪所学的无用。实际上,在所学时,就没有注意到,所学理论是如何提出,又有何用,从根本上说就没有培养起问题意识,遑论如何解决问题了。眼下,中国社会正处于利益的大调整过程中,改革三十年仍要继续改革,无非继续调整利益格局而已,而由此形成问题之多都需要法律人给予回答。有人会说,这中间多是政治问题、经济问题,但是,政治、经济问题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律来“塑形”,况且很多问题都可以从多个视角去分析,法律的视角是不能缺席的。
我们常说,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确实如此,只有发现并提出问题,才可能去加以解决。但是,只有发现并提出真的问题,才可能真得解决问题。而发现真的问题,就在于看清各种关系链条中的利益因素。“纯粹”法律理论问题,与现象世界要远一些,但是,最终还是要回到现象世界去检验,而且“纯粹”法律理论毕竟也是在为制定规则提供一般性的方法论指导,而最终要在具体社会关系调整中发挥作用,因此也在“纯粹”法律理论研究中考虑利益因素。
行文至此,开始担心,这篇小文也充满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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