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瞒凶宅事实的买卖合同

大学生程某毕业后工作了2年,拿着自己的积蓄和家人帮助的钱决定买一套房子。考虑到新房要等一段时间而且不知道房屋的质量如何,于是决定买一个二手房。经过一段时间的寻找在市区中找到被告王某等待出售的一套房子,王某称自己已经退休了,准备回乡下养老这套房子就以比同地段的房子略低1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还可以议价。经过讨价还价该房(面积80)以28万元成交(该地段同等面积的房屋一般价格为30万),一周后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程某将28万元交付给对方。
一周后程某开始装修房子,邻居告知程某这个房子是凶宅,因为王某的儿子在3年前在这里连续杀害了2个女孩,还将其中一个年仅10岁的女孩肢解藏在洗手间和厨房的灶台下面,后来王某的儿子被判了死刑,自那以后王某一直都在想办法出售这套房子。这是程某才知道自己买的是一套凶宅。程某立即找到王某要求退房,但王某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不同意撤销合同。于是程某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返还房款。
本案中,凶宅到底可不可以成为违约的理由?王某声称对于儿子杀人的事情从未刻意隐瞒,3年前的报纸上已经登出,原告自己可以了解,同时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告知房屋中是否发生凶杀案。到底王某有没有告知义务呢?
想听听各位专业人士的看法以及相关依据

对于“凶宅”的忌讳虽然可以理解,但法律上却没有特殊的对待。作为售房人对所售房屋是否为“凶宅”,从道义上应该告知,但这种告知并非法定义务。另外,发生命案在法律上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不属于法定告知的范畴。而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买房人一开始就要求售房人在购房合同中就此问题进行约定。
但是,我国合同法中有一条有关“公序良俗”的条款,主要是以不道德、有伤风化等为要件,如果违背公序良俗,买卖合同也可视为无效。一般情况下,如果违背公民道德、社会秩序、普世价值(人们普遍认可的价值观),也是法律不允许的。“根据中国传统观念,买到曾经发生过凶案的房屋,确实会对买房者造成心理障碍。在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强调对人心的呵护,所以说,不论是谁,在卖房的时候,应当告知房屋的种种实情。”
沈阳首例“凶宅”索赔案胜诉

  一间房屋内发生命案——为躲避3万元债务,被告将掺着“毒鼠强”的可口可乐递给了从小玩到大的朋友。

  被判死缓的被告没想到自己在服刑中再成被告——房主将发生命案的房屋售出,得知真相后的买主坚决退房。住家变“凶宅”,房主将杀人者和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5万元。

  这起沈阳首例“凶宅”索赔案中原告房主最后胜诉。 (据《辽沈晚报》 )追问

那“公序良俗”在诉讼中能使用吗?会得到法院支持吗?被告方可能会用那些法律依据进行辩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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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14
个人观点认为被告刻意隐瞒足以影响合同实现的重大事实情况,被告有义务对该事实向对反做出提示,在没有提示的前提下,使对方做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告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追问

有没有相关依据呢?

追答

依据就是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第2个回答  2012-05-15
你的起诉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你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合法。其实房屋是凶宅一说只是一个人的心理问题,发生凶案并非是房屋问题,而是犯罪人个人的问题。把犯罪人的个人行为推给没有思想,没有行为的房屋,是没有道理的。其实你想想,北京城里过去的皇宫后院里,在改朝换代时,哪一处没有死过人?望你能解除心中的疑惑,放下包袱,面对现实。
纵横法律网-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李树汉律师
第3个回答  2012-05-15
楼上的律师说的太可笑了,房主便宜5万给你你要吗?站着说话不腰疼。

楼主你放心起诉吧,凶宅这虽是迷信说法但实际上在房产市场已经属于“废房”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尤其是南方人。除了相信需要镇凶的特殊人群,几乎出不了手。这搞房的人都知道。一个基本出不了手的房就等于没了价值。甚至有的地方人认为粘上这样的房都晦气更何况购买使用了。

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就是当初购买时如果你没有主动询问房子的前世今生那房主就够不上刻意隐瞒。你们之间的合约法院应该是会支持解除的,就是中间产生的响应费用你是要承担一部分的。

这种情况法院案例中有败诉的个中原因相信你猜的到吧,排除特殊原因后胜诉是没有问题的。追问

多谢!另外问问有没有一些相关文件对这类“凶宅”买卖合同进行规范呢

追答

在无产时代大家相信某些人的话牛鬼蛇神不可怕都是纸糊的,可如今多数人都是有产的故而就不由的怕这怕那了。但是前人说的话又不好改所以只好不吭声。

市民不明真相买“凶宅” 法院认定房主欺诈撤销购房合同

    谁家都有生老病死、旦夕祸福之事,倘若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后,仅因为购买的房子里曾经死过人,就要求退房,那么许多老房子是不是就无法住人了?
本案相对特殊的是,这套交易的二手房里曾发生一起凶杀案,那么不明真相买下“凶宅”的买主,可否撤销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呢?
  缘起
看中“凶宅”签协议 知道真相想退房
因居住需要,市民阿福看中了厦门岛内的一套二手房。2009年10月8日,阿福经厦门一家中介公司向房主张某交付了购房定金3万元,并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张某将这套二手房以33万元的价格卖给阿福;双方应于同年10月20日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2009年10月13日,阿福与张某又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书(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同月16日,阿福从另外一家中介公司处得知,这套二手房曾于2007年9月发生过一起凶杀案,消息被辖区派出所证实。
为此,阿福多次找张某商量退房事宜,均遭拒绝。为确保当事人均有时间协商,中介方打印了一份补充协议,将原买卖合同中的双方交易时间推迟到2009年10月28日,当天,双方都在补充协议上签字。之后,由于协商未果,阿福把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张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并返还3万元购房定金。  焦点
买主是否刻意隐瞒房屋发生过凶杀案法庭上,阿福称,张某故意隐瞒了“凶宅”的真相,诱使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张某从来没有提及房屋曾发生过恶劣凶杀案的事实,属于刻意隐瞒事实。在阿福看来,这套房屋因发生过凶杀案,价格必然大大降低。
张某辩称,自己没有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委托中介出售房产时,已经告知中介这套房子曾发生过刑事案件。也就是说,造成这一切后果的原因是:阿福没有询问,或中介没有告知,与他本人无关。这套房子在发生刑事案件后也居住过其他人,并无不适的情形。阿福在知道这套房子发生过刑事案件后,还与他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表示愿意履行协议。
判决
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卖主须退购房定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你到这个地方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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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8-03-28
您好 你这是怎么判决的 我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能否给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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