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到三人合资注册公司需什么手续?

如题所述

你参考一下,其中的内容还要根据你来改变:

合作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合伙人签订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 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3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
经营范围:(1)为各类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或分阶段的咨询,包括管理提供咨询,政策咨询或专题咨询;(2)为客户提供投资选择,市场调查,概预算审查和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经营方式:
以客观的态度,了解状况,判别病情,探求病理,促使其生理回复、促进活力,并提出各种可行的改善建议。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合伙人名称 住 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450000元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出资者名称 数额 合伙人方式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 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通过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 ××______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合伙企业法》: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6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合伙人(签字):徐洁 签订地点:浙江万里学院 时间:2008年10月1日
合伙人(签字):柯怡 签订地点:浙江万里学院 时间:2008年10月1日
合伙人(签字):金佳丽 签订地点:浙江万里学院 时间:2008年10月1日
合伙人(签字):周燕娜 签订地点:浙江万里学院 时间:200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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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24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第2个回答  2012-07-10
只要签个协议证明收购了他的股份就行。但注册时要有你的名字并亲笔签名。到工商局10左右办好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09
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甲方)于200-年-月-日在中国----签定了建立合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同,根据合同具体内容,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

甲 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乙 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甲 乙 丙三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 价格等方面具有更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产品。
第八条 合资公司生产规模为:初期达到------生产规模。
第九条 ------。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一条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其中:甲方已现汇设备出资-万美元,-%;
乙方以厂房、现金出资-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第十二条 合资企业注册资金有合资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分期投入。
第十三条 合资企业第一期投入-万元人民币,于营业执照领取三月内到位;第二期投入-万元人民币,与-年-月-日前到位。
第十四条 合资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非合营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五条 厂房、库房、办公室的使用方法:厂房、库房、办公室由乙方筹建,然后以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合资公司,具体面积以实际发生数为准,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0元,其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纳入生产成本之中。

第四章 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合资企业设董事会,合资企业成立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董事会由三人组成,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
对于下列事项应该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或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如下决定:
(一) 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 合资企业的终止、解散
(三)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转让。
(四) 合资企业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对于其他事宜,可采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决定。
董事长是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长提议,董事长应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合资企业设监事是一人,由甲方委派,监事行使如下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董事会议一般应在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条 合资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营管理
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2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3年.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董事会可以随时解聘。

第五章 税务与外汇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帐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外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第六章 职工与工会

第二十六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职工的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事项。
第二十七条 外资企业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二十八条 外资企业有权对违反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外资企业具体情况,由法定代表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外资企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三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外资企业将分别在劳动管理合同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外资企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由法定代表决定。
第三十二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三条 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和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外资企业合理安排和实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之十,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外资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三十五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三十六条 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
第三十七条 外资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七章 合同期限

第三十八条 合资企业的期限为十二年。何止企业的合营期限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合营企业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并签署书面协议以后,应在合营期限满六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财务会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 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计算。(注: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采 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为本位币)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营公司所得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头四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 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出具查帐报告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 提供方便。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如需加速折旧,报税务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公司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 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 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 每个会议年度后四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 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2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如需延长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应在经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五十六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撤销;
6.其它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七条 外资企业如提前终止时,应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的核准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结束经营时,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五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债权人代表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六十条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接管并清理外资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3.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4.指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投资者应缴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8.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六十一条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该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的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二条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 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工作规程;
2、 职工守则;
3、 劳动工资制度;
4、 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 职工福利制度;
6、 财务制度;
7、 公司解散时清算制度;
8、 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规定为准。

甲方:------ 代表

(签字)

乙方:-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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