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户诊所,免营业税,税务局计算个人所得税按(收入-5300*12)*35%-6750这们计算对吗,计算依据。谢谢

如题所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3〕109号)规定:
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情况应属于最后一种情形,即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从5%至35%分五个级次。其中35%税率档次的速算扣除数为14750,因此,税务局的计算方式是错误的。同时,究竟适用哪一级税率应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多少来确定,而不能简单的适用35%的税率。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5-25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称,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00元/月(42000元/年)。
你写的列式中应该是3500*12,写成5300了
个体工商户新个税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如下:
级数 下限 税率(%) 速算扣除数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