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化工厂要求李某加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李某是某市化工厂正式职工,2000.9.由于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需要抢修。于是车间全体停产抢修,所有的职工都需要加班。李某对此不以为然,提出她的家远,家中小孩必须由她照顾。另外李某提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班需要征得本人同意。但事实上,李某家距厂仅有骑自行车25分钟的路程,且小孩已满13岁,所以李某的理由并不充分。化工厂则指出,由于李某的岗位职责与抢修有关,故不参加加班将影响整个抢修。最终李某坚持不加班。经研究,厂方给予扣发李某半年奖金、并给予警告处分的处罚。李某对此不服,经本厂劳动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李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予以公正裁决。
请问:化工厂要求李某加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工厂要求加班的理由是充分而且合法的,但工厂要支付加班工资,下面是《劳动法》当中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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