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又进一步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新中国三次土地制度变革分别为:1949-1952年的土改,1978-1984年的“大包干“,1997-1999年落实“三十年不变“的延包政策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国家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的稳定性,维护农民长期投入的耕作利益,先后三次规定农地承包15年、30年、50年不变。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持特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不变是对国家政策的贯彻和遵守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从而在土地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两种所有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