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12-03
1、侵犯隐私权、侵犯名誉权。
2、可以要求停止公开,销毁照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3、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1、是否犯法。属于《侵权责任法》管理范畴,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但并非楼上所言进行治安处罚,因为但就您所提供事实,并不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管辖
2、“处罚”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受害者可以要求归还。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6-04
1、是否犯法。2113属于《侵权责任法》管理范畴,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但并非楼上所言进行治安处罚,因为但就您所提供5261事实,并不4102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管辖
2、“处罚”方式。停止侵害、消1653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受害者可以要求归还。
第4个回答 2022-01-26
未经允许私自为当事人开通业务。这事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分析
狭义的越权行为是指超越公司的目的条款的行为;广义的越权行为还包括未经授权的行为,是指属于公司权限范围之内,但却超越公司代理人权限范围之外的行为。营业厅被认为是公司的代理人。对于越权行为,各国曾经普遍接受越权无效原则,即认为代表人的代表行为对公司自始绝对无效。但目前这一原则几乎被废弃。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两方面。首先,并不认为越权行为绝对无效,而是使其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具体来讲就是,“如果越权私自开通业务在实施越权代表行为时,第三人因重大过失本应知道该营业厅没有权利代表当事人开通业务。或者营业厅明知该业务无代表权开通而仍然私自开通,则成立无权代表”。而无权代表的法律后果不应简单地认定为绝对无效,直接认定为效力待定,这样能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可以向移动公司所在地的工信部投诉,只要事由合情合理,工信部肯定会解决;也可以按民事纠纷来处理。未经允许私自为当事人开通业务,属于越权造成他人损失,当事人有权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