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某农贸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了大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农贸公司向外贸公司供应大豆100吨,每公斤0.7元,共计70万元,交货时付款。合同约定预付定金1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须按合同总价款支付10%违约金。合同签订以后,大豆价格上涨,农贸公司要求涨价,外贸公司拒绝。农贸公司以价格上涨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请问:

1.回答不可抗力;价格上涨是不可抗力吗?(5分)
2.农贸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能否成立?说明理由。(10分)
3.本案中约定的定金正确吗?本案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如何选择适用?(10分)
4.回答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农贸公司不交货,外贸公司可享有何抗辩权?(10分)
5.假如农贸公司有证据证明外贸公司无力给付价款,则农贸公司可以享有什么抗辩权?(5分)
6.合同中对质量要求和履行期限不明确,双方协商仍不能明确时,应按何规则解决问题?(10分)

1 , 价格上涨不能算是不可抗力。这叫情势变更。
2,农贸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同的原则是促进交易,除了合同法规定的七种情况以外,其它的因素不能主张合同解除。
3,正确,定金是对合同成立之后的履行进行了担保,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征罚以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
4,本案不存在履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还可以主张,那就是对合同约定的预付定金可以不予支付。
5.假如农贸公司有证据证明外贸公司无力给付价款,则农贸公司可以享有履行不安抗辩权。
6,在质量方面可以按行业标准执行,在履行期限方面可以按交易习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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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20
1,不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克服、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涨价就单个而言是可以克服的。
2,不能成立,它应依约旅行;
3,定金约定正确,没有超过20%,和违约金可以并存适用。但此案应该双倍返还定金更有利。
4,先履行抗辩权
5,不安抗辩权
6,当合同双方或多方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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