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6-20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意义深远,不仅体现了“官”对民的尊重、对法庭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也体现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约束。
首先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在实践中,往往由于行政负责人缺席庭审,而委托代理人或一般工作人员无法“拍板”,以致错过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全面掌握案情,准确把握矛盾焦点,进而充分调动行政资源促成争议实质性化解。
其次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争议讲在明处,有理摆在庭上,能有效减少群众不必要的猜疑,树立政府勇于担当的正面形象,营造官民平等的法治氛围。
再者有利于提升执法水平。每一次庭审都是一次生动的法制课,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接触第一手案件信息,及时总结管理中的经验教训,规范权力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