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强化枣庄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的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推进供热计量收费,依据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指定的供热计量仅针对集中供热,涵盖了热源、热力站的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使用热量的测量。供热计量产品包括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设备及供热系统调控设备。

所有涉及民用建筑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供热单位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集中供热房屋时,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市建设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监管,而各区(市)建设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则根据职责,共同推进供热计量管理。

对于新建建筑和已有的需要进行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独立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设备,实行按实际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供热单位作为供热计量收费的主要责任方,应积极推行供热计量,以实现其设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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