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对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本法规依据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了以下内容。
第二条,所有涉及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活动及其监管,都将受到本法规的约束。然而,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在本法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我们所指的地质勘探作业,特指在经过法定审批的勘查区域中,进行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行为。而地质勘探单位,则是指那些持有地质勘查资质,专门从事这类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地质勘探单位需对其自身的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地质勘探和管理企事业单位(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则负责监督和管理它们所辖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监管。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