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应如何履行对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如题所述

成都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一项基本的义务。


第八条详细列举了经营者的多项具体责任:



    商品或服务提供时,经营者需如实介绍,提供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确保信息透明。
    商品和服务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包括标明等级、生产日期、有效期等重要信息。
    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商品,必须有警示标志或说明,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
    价格和服务收费需遵守国家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
    执行“三包”政策,提供维修服务,专营商品需向相关部门申报并获得许可。
    邮售业务需保证质量,消费者权益受损时,邮售单位应负责处理。
    使用准确的计量工具,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或搭售商品。
    对应退货的商品,按照购买时的销售价退还,无正当理由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第九条和第十条强调租赁柜台或展销会的经营规则,以及禁止销售的几种商品,包括未标明厂名、未经检验、包装不符合要求等。


第十一条规定了严禁生产销售的违规商品,如冒用标识、失效变质商品、违禁品等。


在纠纷处理上,第十二条要求经营者在面对质量、计量等纠纷时,必须如实提供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调查。


总的来说,成都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经营者的责任有明确而严格的要求,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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