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能用刑式逼供,诱惑逼供~为什么他们还是屡教不改?

前几天我朋友因喝醉酒和别人打架,进了派出所,民警在录口供的时候,还是严刑逼供呢??我郁闷~~~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等手段逼取口供、取得证据的行为。

刑讯逼供的危害是严重的。一是刑讯逼供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形成冤假错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二是刑讯逼供严重侵害当事人的肉体,伤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三是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四是刑讯逼供会导致司法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利和人民赋予他们的执法权,使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严重受损。五是刑讯逼供很容易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错误成本,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六是导致冤假错案后因赔偿而损失国家财政资金。

因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假错案案例是很多的。如佘祥林案,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释放后记者采访佘祥林:“你没有杀妻,为什么自己承认呢?”佘回答:“十一天不让睡觉啊!活着不如死了。”再如杜培武案, 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头号犯罪嫌疑人,“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不久前发生的李庄案,引起了全国媒体、网民、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其焦点就是刑讯逼供。可以说刑讯逼供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目前的科技水平与法律环境已具备了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条件。现提出以下几项措施,供决策者参考:

第一项措施,改革“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制度,对控告刑讯逼供案件,实行举证倒置制度。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侦查机关审讯时是在司法机关控制下进行的,除了自己有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难举证。实行举证倒置制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提出被刑讯逼供,侦查机关必须举出未刑讯逼供的证据,否则就是采取了刑讯逼供。

第二项措施,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权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目前全国各地的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又肩负着刑事侦查任务,“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将羁押权分离到另一个国家机关为宜。按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将看守所分离到县级司法局管理是可行的。

第三项措施,实行讯问全程录相监控。通过电子监控设备,对讯问进行全程监控。紧急情况、特殊情况(如停电)的审讯,可以考虑在律师、看守人员或邀请基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场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项措施,制定严格的审讯制度。审讯时不得恐吓、诱惑等,剥夺睡眠、停食停水、强光照射等应视为刑讯逼供。应规定每次(日)审讯时间, 24小时内审讯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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