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支持这些单位履行职能,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此暂行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通常称为垂管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将受到本规定的约束。垂管单位的国有资产,指的是由单位占有和使用,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能够以货币形式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自行获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捐赠等方式确认的所有权资产,形式多样,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垂管单位的主要资产管理任务包括:一是建立和维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二是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三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四是监管与经济实体尚未脱钩的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资产管理内容涵盖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产权界定、纠纷解决、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以及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在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以及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结合原则。

整体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财政部和主管部门监管、单位实际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这是其资产管理的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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