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通过可靠指标来衡量结构构件的可靠性,并使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3.1.2 结构的某一部分若超过特定状态,则无法满足设计规定的功能要求,此状态称为极限状态。极限状态分为两类: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指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力、疲劳破坏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指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
3.1.3 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分别进行计算和验算:
1. 承载力及稳定:所有结构构件均应进行承载力(包括失稳)计算;必要时还需进行结构的倾覆、滑移及漂浮验算;抗震设防的结构还应进行抗震的承载力验算。
2. 疲劳:直接承受吊车荷载的构件应进行疲劳验算;但对于直接承受安装或检修用吊车的构件,根据使用情况和设计经验可不进行疲劳验算。
3. 变形:对需要控制变形值的结构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
4. 抗裂及裂缝宽度:对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混凝土拉应力验算;对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叠合式受弯构件还应进行钢筋拉应力验算。
3.1.4 结构及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包括失稳)计算和倾覆、滑移及漂浮验算,应采用荷载设计值;疲劳、变形、抗裂及裂缝宽度验算,应采用相应的荷载代表值;直接承受吊车荷载的结构构件,在计算承载力及验算疲劳、抗裂时,应考虑吊车荷载的动力系数。预制构件应按制作、运输及安装时的荷载值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吊装验算时,构件自重应乘以动力系数,动力系数可取1.5,但根据构件吊装时的受力情况可适当增减。必要时对现浇结构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进行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及其他荷载值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
3.1.5 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受力钢筋的配筋率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第10章有关最小配筋率的规定。素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3.1.6 结构应具备整体稳定性,局部破坏不应导致大范围倒塌。
3.1.7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和结构构件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应保持其使用功能,无需进行大修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确定。若建设单位提出更高要求,也可按建设单位要求确定。
3.1.8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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