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下: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很重”强度劳动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法律主观: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而女职工怀孕期间还禁忌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