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十九年,现在因为生病了用人单位要辞退,请问我应该得到什么样的劳动补偿

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十九年,其间没有定制正式的劳动合同…现在因为生病了用人单位要辞退我,请问我应该得到什么样的劳动补偿,且因为生病了可能日后找不到工作了,我该靠什么生存?请好心人帮帮我

连续工作十九年,又没有签劳动合同,你早已视同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1、生病了在医疗期内,单位无权辞退你
2、在医疗期结束后,如确实无法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医疗期结束时仍未治愈的,应在额外支付医疗补助金
医疗期间工资和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各地有所不同,建议在劳动部门当地咨询。
相关法规:
1、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1项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规定》第2条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3、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办发[1994]418号)(旧法、新法我也不太清楚)第六条的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岗位的,可要求单位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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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29
找证据证明你在单位工作了19年,而公司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不是工伤的疾病公司应当给予一定补贴;因为超过10年都没有正式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去劳动部门反映公司的违法行为,要求公司补交社保,给予你2008年至今的双倍工资,给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你的应该是根据病情实际需要,最多可以得18个月工资或称之为救济费,这工资或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2个回答  2012-03-30
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申诉,准备好以下材料:
1、工资发放的明细,银行对账单即可;
2、疾病的诊疗证明;
3、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
要求:
1、维持劳动关系;
2、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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