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退休生活补贴标准

如题所述

教师退休生活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
退休教师补贴类型有:
1、生活补助。退休教师可领取生活津贴,标准可参照在职教师绩效工资的70%。
2、一次性补贴。任教30年的退休教师,可额外领取一次性补贴。
3、退休金奖金。
4、住房补贴。
5、职业年金。对于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教师,有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金收入。
综上所述:教师退休生活补贴的适用范围包括对退休教师在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以确保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准。这些补贴通常涵盖了医疗保健、养老金、住房补贴等方面的支持,以及其他可能的福利和津贴。补贴的适用范围还可能受到地区、政策、年限、职称等因素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规定。确保教师退休后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支持,是社会对教育事业的一种回馈和尊重。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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