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局服务中心是什么性质单位

如题所述

老干局是市委、市政府服务管理全市离休干部工作的部门。主要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
老干局具体阐述:
1、老干局是市委、市政府服务管理全市离休干部工作的部门。对于退休干部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贯彻执行。
2、老干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或参与制定全省老干部工作的具体政策规定。指导各市地、省直各部门的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调查研究老干部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组织指导老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承担省委和省委组织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上所述:老干部局既不是行政单位,也不是事业单位,而是一个特殊的机构,是为了管理和服务退休的老干部而设立的,属于党和国家的组织部门。在行政管理体系中,老干部局属于党委领导下的党务机构,不具有行政职能;在事业单位管理体系中,老干部局也不属于事业单位,不从事业务活动,而是为退休干部提供服务和管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第一条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度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试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第二条
老干部离休的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六十五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老干部离休,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条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一九二一年七月一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 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到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行政八级和相当于八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后,不增发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老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 已经离休的老干部,从本规定下达之日起按年发给生活补贴。
第四条
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由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
第五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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