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在建工程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因此,在建工程依法可以抵押。
2、在建工程是否可以纯土地形式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如果以正在建造的建设工程进行抵押,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视为一定抵押,以土地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视为一并抵押。因此,在建工程不可以以纯土地形式抵押。但是,存在只有土地进行抵押而在建工程没有抵押的情况,因为土地出现在前,抵押时在建工程还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