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岗位津贴发放规定

如题所述

特殊岗位津贴发放规定: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一、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岗位津贴。 岗位津贴是国家对在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给予的倾斜政策。国发[2006]22号、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社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不在国务院或人社部、财政部文件规定的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得发放岗位津贴;非国务院或人社部、财政部的文件,不得做为发放岗位津贴的依据。
二、严禁未经批准发放岗位津贴。 机关事业单位向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人员发放岗位津贴或提高岗位津贴标准,应依据国家文件拟定发放方案,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发放。
三、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具有岗位津贴发放行为的单位,对发放岗位津贴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单位要依据国家文件,对本单位发放的岗位津贴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存在超范围、超标准和不按程序发放情形的,要坚决取消。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人社、财政部门要通过不同的形式,加强监管。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发放规定》 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口
1、警衔津贴
发放范围:各级公安、安全,监劳教管理部门和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投子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始人员)
发放标准:二级监263元,三级警249元,一级警督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警司187元,三警司175元,一警员16元,二警员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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