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15条重大损失是多少

如题所述

《刑法》第115条规定的公私财产重大损失那就是应该指的“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的损失,即对物侵害的损失。由此理解公私财产的损失为财物的损失是符合条文意义的。可是在《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已经将原条文进行了修正,删除了“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的规定,使得原条文成为了:“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23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2001年5月9日发布施行)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最高院 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4日公布 法释[2003]8号 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2008年6月25日发布施行)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