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年刑法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您解决了吗。诚心求教。

如题所述

  1979年刑法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其第二款“情节严重的”,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具体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结合案情来认定,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致人重伤、死亡、持枪抢劫等基本上作为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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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26
您好!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其第二款“情节严重的”,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具体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结合案情来认定,其中83年严打时,只要是抢劫,就按情节严重处罚。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细化了。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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