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建筑面积如何确定最新规定

如题所述

对于人防工程的面积有以下规定:
      1、 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
      (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
      (2)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
      (3)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
      (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 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3、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照其上口外墙(部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超过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1/2面积。
      4、 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 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15%计算;
      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
      楼层为4-6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35%计算;
      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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