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几年过渡期

如题所述

5年
一是对脱贫地区和脱贫农民应树立底线思维。2020年之前,开展脱贫攻坚战是以“攻”为主,针对贫困地区的地域特征、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精准施策,以“精准滴灌”、注重“造血”的扶贫模式,统筹集中的资源配置方式,以考核脱贫成效为主的考评体系对各类贫困问题一一击破,大大提升了贫困治理效能。打赢脱贫攻坚战后,首先要“守”住来之不易的胜利果实,要充分认识到一些地方脱贫基础仍比较脆弱,部分脱贫农民的返贫风险依然较高,个别返贫现象可能时有发生。必须防止精神松劲懈怠、防止政策急刹车、防止帮扶一撤了之,从而防止贫困反弹。在脱贫地区,绝不允许规模性返贫发生,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二是推进脱贫地区的农民收入实现跨越式发展。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在这一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有更高的目标,应该通过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振兴乡村产业等手段,确保脱贫地区的农民收入增长速度实现“三超”,即超国内GDP增速、超城镇居民收入增速、超农民收入整体增速,不断提升脱贫地区农民群体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是从实现共同富裕的全局认识巩固拓展脱贫成果。虽然我们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但也要看到,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仍然任重道远。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十四五”时期的重要任务,要抓好巩固拓展、转型转变、建设发展,实现为民、惠民、富民、利民,向共同富裕继续攀登。
巩固脱贫要建长效机制
绝对贫困具有阶段性、特殊性、区域性特征,我们通过脱贫攻坚解决了绝对贫困这一阶段性问题,但相对贫困则表现为长期性、普遍性、全面性,必须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才能打赢这场持久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解决相对贫困问题,要求我们一方面要通过产业发展拓宽农民在农业内部和农业外部的就业空间,以促进分工分业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由为农民提供生存机会向提供发展机会演变,着眼脱贫地区人群的跨越式发展;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兜底能力,在社会救助、农村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和儿童关爱服务等领域提升完善,对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群体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一是重视监测和优化帮扶机制坚持为民。保持脱贫攻坚政策稳定,设立5年过渡期,并在5年过渡期内,对主要帮扶政策进行逐项分类调整优化。建立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明确监测帮扶的对象、范围,完善工作程序,提前发现并精准识别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口。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实施常态化监测,加强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促进各种资源要素倾斜。创新帮扶手段,通过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强化综合性社会保障措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助困等方式形成合力,防止返贫现象发生。
二是工作体系和政策思路转变锚定惠民。由解决绝对贫困向破解相对贫困问题转变。转变工作体系,由集中资源支持向构建长效机制转变。增强发展动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完善政策,由“特惠”政策转向“特惠”政策与“普惠”政策相结合。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聚焦群众获得感。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要位置,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引领乡村建设,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着力推进往村覆盖、往户延伸,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建立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机制,强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县乡村统筹,实现乡村宜居和农民安居。
三是发展现代特色乡村产业突出富民。充分认识现代特色乡村产业在新发展阶段对巩固脱贫成果、实现乡村振兴的重大意义。充分创造现代特色乡村产业发展的条件,处理好产业发展与保障农业产业安全、农民就业增收的关系,营造宽松的产业发展环境。大力提升脱贫地区特色种养业发展水平,积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挖掘农业农村内部的增收潜力,带动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收入稳定快速增长。以脱贫县为单位规划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形成“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完善全产业链支持措施。引导现代生产要素资源投入脱贫地区,组织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强化土地、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实现乡村宜业和农民乐业。
四是平衡区域发展和城乡发展坚持利民。在脱贫地区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在西部地区脱贫县中确定一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集中支持,以此缩小脱贫地区与发达地区的整体差距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考核、贫困县约束、督查巡查、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和第三方评估,有关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第六条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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