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合法吗?

如题所述

不合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这一规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一般而言,商家在订立格式条款时,没有与对方,即消费者,进行必要的协商,所以往往会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较少,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只能加剧这种不平等,违反公平原则。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的声明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应根据具体情况,处以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案例:
      上海市某公司在其网站页面上发布一“充值活动”规则,并含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公司所有”的免责条款。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后,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其进行处罚。由于该公司积极配合,及时纠正,且首次发布此类信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决定对其罚款5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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