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的安全监察专员

如题所述

前,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煤监局联合印发通知,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山西省规定,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矿领导、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担任。在下井带班期间,监察专员要对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安全审核确认;当班监察专员要将现场作业情况向下一班监察专员交接,并且双方签字确认;严禁监察专员空岗、脱岗、离岗;监察专员的职责与煤矿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的法定职责互不替代。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对煤矿生产作业的爆破、抽采瓦斯、巷道贯通、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有四方面。一是监督检查相关科室、区队、班组领导等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到岗情况。二是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三是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作业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情况。四是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指挥和操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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