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上午9点多课间休息时,一年级的女儿从操场经过,被张同学玩耍的塑料玩具击中右眼。事后,班主任让她在办公室休息,并派同班同学看管,监督其不要揉眼睛。由于不知道病情的严重性,中午11点半孩子要见妈妈时,班主任才通知了我到学校。
当日,我带着女儿去湘雅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伤及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并进行了全麻手术,缝合了角膜,更换了人工晶体,住院七天。出院后每周都要去复查,直到近两个月才一个月去一次。2月24日,孩子在全麻的状态下进行了拆线手术,4月11日,又进行了激光治疗。右眼视力从受伤前的1.5降到0.08,治疗后不到0.3。医生说后续的复查还要进行。
孩子住院后,我和老公专门请假看护。医院病人多,每次复查都要很早去排队,有时候没号了还要在医院等一个中午,挂下午号再就诊。我们住在林科大附近,去湘雅附一要一个小时左右的车程,基本都是自己开车去,停车费油费等也花了不少钱。孩子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没上学,直到12年3月才又去的学校。因为我和老公要上班,所以专门把我父母从甘肃接过来照顾孩子。
孩子受伤,给我们全家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生活全乱了。洗脸、洗头、洗澡、穿衣、玩耍、看书学习……这些看似简单的事对我们来说很难,怕水溅进眼睛、怕再次受到伤害、怕过度用眼。整天担心,一次又一次地提醒孩子小心。每次复查都要测六次眼压,孩子非常痛苦,有时候中途要休息一两次在我的帮助下才能完成。天气这么寒冷但每次检查我们都满头大汗的。孩子多次表示因为害怕不想去学校,不想去医院,也特别怕视力检查。
事发后,班主任来看过三次,对方家长多次来看望,但孩子出院基本不再联系。我多次联系对方家长要求其先支付一部分医药费都被拒绝,原因:一、要一次性解决;二、不想负全责。因为精力都在孩子的治疗上,所以近半年以来除打过三次要医疗费处从来没找过对方。所有的费用全是我们自己在出,治疗费用至今累计13000多元。现在孩子的治疗基本告一段落了,我想与对方家长协商赔偿事宜。
想咨询:
1.此次意外事故,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2.我可以提出哪方面的赔偿?如何计算?
3.我列出一些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请帮我看看可以吗?非常感谢!!
一、请求侵权人赔偿,侵权人具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人,则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义务。
二、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三、学校一般都为学生建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关系,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
四、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
1、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第十六条: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第三十二条: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②、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4、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第四十条: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扩展资料
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
1、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3、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4、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5、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6、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六条的帮助。
7、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8、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9、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一是请求侵权人赔偿,侵权人具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如果侵权人是未成年人,则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义务。
二是请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三是学校一般都为学生建立的意外伤害保险关系,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