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名为兴达会计师事务所的特俗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和验资业务。在2008年发生了下列事项。
1,加载对A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法院判决甲对A上市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所以认为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乙在对B公司神力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出具了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B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认定乙的疏忽不属于重大过失
问;(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理由!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那种方式承担责任?理由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