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产假98天。
根据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当依法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1)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陕西省产妇除了产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1、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根据《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未满7 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休产假98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假。
产假期间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执行。
参考资料:政府文件 -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关于产假
1、按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2、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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