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厂将自产的汽车用于碰撞试验是做进项转出还是算销项?

如题所述

汽车制造厂将车辆用于碰撞试验,是属于生产测试的一个环节。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既不属于视同销售也不属于进项转出。其发生的损失损耗计入企业制造费用,由其它完工同种车辆负担。无需作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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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11-29
自己公司的产品做试验使用不是视同销售,要将相应进项税转出,转出的金额连同产品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以上做答!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11-29
1、车厂将自产的汽车用于碰撞试验,应该是视同销售的。
2、既然是视同销售,就应该把做碰撞试验的车要计算销项税额。
特此回答!
第3个回答  2007-11-29
用于研发的成本可以先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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