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如题所述

您好!天津市采取 6条措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一)严格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用工行为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符合法定条件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农民工经济补偿金。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
  (二)加强总、分包施工合同管理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企业或经备案的外地进津的建筑业企业。发包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示范文本与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分包施工合同必须明确分包施工范围、工程价款、付款和结算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必须向农民工说明拖欠原因,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市建委对外举报投诉电话: 23673290。
(四)建立总包、分包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拖欠问题企业的拖欠行为,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库,还要对其进行市场准入的限制,并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与企业资质年检、行业评优活动挂钩。
  (五)开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11月 20日起,在 10日内各施工企业要对依法用工情况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劳务分包施工中使用无资质打工群体和无劳动合同用工的要立即纠正;对已经形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11月 30日前,各企业要写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本市和中央驻津二级(含二级)以上企业、外地进津企业报市建委施工队伍管理站;本市三级以下及劳务企业报区县建委管理站。 12月 1日起,各区县建委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联合对依法用工和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问题严重且在自查自纠中不主动解决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对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企业名单。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