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申请书

如题所述

(一)举办主体报送书面申请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于2010年12月16日~17日,向县医改办(卫生局一楼东侧第一间)上报《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申请书》,要明确独立设置和院站合处,并作出实施承诺。申请书随服务站岗位设置与拟聘人员名单一并报卫生局,具体时间见《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及人员核定时间安排表》。(二)基本药品采购申报和目录外药品清理1.服务站配备和使用的药品种类服务站按要求配备和使用的基本用药品种由县卫生局统一确定,主要包括两大块,一是国家基本药目录内的307种药品;二是为保证服务站的基本用药,我县在原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统一选择确定的少量用于慢性病和下转病人的增补药品共50种,其中44种在省增补目录内,6种在乡村医生用药目录内。以上药品均在新农合目录内。现阶段,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配备一般不得少于150种,以确保服务站诊疗需要。服务站增补药品目录,根据社区诊疗实际需要,将由县统一组织定期调整。2.服务站药品的采购服务站基本药物严格按照《海安县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采购、入库、仓储、拨领、药款结算等。全县各服务站基本药物统一由其举办主体(包括中心卫生院和民营医院)代为采购,举办主体为村委会的,目前仍由县卫生局原来指定的医疗机构代为采购。全县各服务站统一使用南通市基本药物中标(入围)产品中选择确定的基本药物品规目录。按照省市规定的采购流程,以县为单位,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上集中采购。基本药物采购流程(详见海安县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与统一配送操作流程图)(1)各服务站定期向其举办主体或由县指定的代购单位上报基本药物申购计划,原则上每月1-2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申报,所有申购药品必须在县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站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2)举办主体分类汇总后,结合正常库存需要量,编制纸质《海安县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审批表》,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生产厂家、单价、单位、数量、金额和配送企业,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原件存档备查。(3)举办主体网上采购人员向县基药办电话索询“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的现时登录密码(县基药办进行密码发放登记,密码随机更换),编制网上采购计划,经药剂科负责人初审后,电话报请县基药办审批。(4)县基药办对各举办主体提交的采购计划审批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给相应的配送企业。(5)配送企业阅读后,立即组织备货、发货,在规定时间内配送至举办主体(急救、急用药品原则上要求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特殊情况不超过7天)(6)举办主体药剂科收货入库后,进行网上响应,完成服务站申购基本药物的配货后,立即通知服务站派人来拨领。(7)承担服务站基本药物代购任务的举办主体负责与配送企业进行货款结算。基本药物的回款周期不超过2个月。(8)从2010年12月31日起,服务站内所有药品均实行零差价销售。复方氨林巴比妥、喘定、草珊瑚含片、洁尔阴、创可贴、复方苯乙哌啶等6种在乡村医生用药目录内药品、医用材料和器材,暂由举办主体按原渠道进行采购和调拨,逐步实施由县药招办统一招标采购。3.目录外药品清理(1) 从现在开始,停止向服务站下拨卫生局确定的服务站基本用药品种之外的药品,确为诊疗必需药品,经院长审批后方可下拨,下拨量不超过正常一周的使用量。(2) 全县统一于2010年12月30日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进行盘存,举办主体要派专人参加并负责,确保盘存结果准确。对服务站基本用药目录内药物和非目录内药物要分开登记,分别统计其品规、数量、金额和有效期。(3)对于服务站库存药品中属于基本用药目录内药物,可以放在服务站继续使用,但从1月1日起必须将零售价格调整为进价,零差率销售。存量药品使用基本结束后,启用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基本用药。(4)盘存结束后,所有目录外药品全部下架,不得继续销售。凡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药品,全部由举办主体或药品代购单位收回,重新入库,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因包装破损、霉变、过期、变质等不能继续销售的药品,登记品规、数量、医院购进价、总金额后,打包带回医院封存,清单于12月31日传真至县基药办,听候处理。违反规定私自从其他渠道采购的药品,一律清除离站,不得继续销售。各中心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办法按局专题会议要求落实。(三)服务站岗位核定和定员工作1. 岗位数的核定:各服务站人员岗位数,按服务区域总人口数1‰左右进行核定,以每站3-5人为宜,其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卫生技术人员。由县统一确定各举办主体所涉服务站人员岗位设置总数。各举办主体根据各服务站的服务功能、实际服务人口和居民的服务需求等因素可适当进行调整,但各服务站岗位设置总数不得高于县核定的各站总人数。2. 服务站定员服务站人员实行准入制,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各举办主体根据县最终核定的服务站设岗数,尽可能配足符合上岗资质的人员。上岗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上岗要求。未到退职年龄、持有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优先上岗,不足的人员可从以下途径进行补充:(1)持有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2)持有省卫生厅颁发并经县卫生局注册的《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3)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身体健康,持有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退职返聘的乡村医生。原则上男不满65,女不满60。(4)取得医药卫生类中等专业以上学历的人员;(5)乡镇医疗机构在职卫技人员、离退休卫技人员。站内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应聘人员由本人申请,举办主体推荐,经镇卫生所、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卫生局批准备案。受聘人员与举办主体签订劳动协议或聘用合同书,其身份性质不变,原社会保障缴纳类别和渠道不变。服务站站长优先从优秀乡村医生中选聘,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或相应执业资质;从医院下派担任站长的,必须正常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16日~17日县卫生局组织对全县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及拟聘人员核定,各医院院长根据《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及人员核定时间安排表》确定的时间,携带《2011年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岗位数核定表》、《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拟聘人员申请表》、《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拟聘人员汇总表》、《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拟聘人选申报表》以及《海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申请书》、《海安县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机构》、《海安县2011年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指标申报表》等准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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