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看清劳动合同内容。你提出的两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1、用人单位对负有同业竞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应当在不超过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若违反了竞业限制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2、“每小时的加班费”是由法定的标准(本人日时工资的150%)。所以可以不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具体数额。
追问公司给我们的同行业禁止的补助是两年2400,而我们违反了却要赔偿公司的钱是在公司总收入的30%,这样合理吗?
追答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应当是:你在本单位工作的最后12个月工资的月平均工资额。(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三款);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法律没有规定,你可与用人单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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